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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全文解读

    作者: 来源 : 更新于 :2021-12-2 阅读:

    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 、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 ,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,予以协助。

    解读 :从药物警戒 、监督检查、信用管理、应急处置等方面强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落实,细化完善了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理措施 ,提升监管效能。

  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

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 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、销售药品的 ,责令关闭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,下同)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 。

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,按十万元计算;情节严重的 ,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,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;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,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。

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、销售劣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 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;违法生产、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,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,按一万元计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、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。

    生产、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,尚不影响安全性、有效性的 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、销售假药,或者生产 、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 ,对法定代表人 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,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。

  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、劣药的原料、辅料、包装材料 、生产设备予以没收。

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、劣药的,按照销售假药、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;情节严重的 ,法定代表人 、主要负责人 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,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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