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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全文解读

    作者: 来源: 更新于 :2021-12-2 阅读:

   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、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,而为其提供储存、运输等便利条件的 ,没收全部储存、运输收入,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 ,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,按五万元计算。

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假药、劣药的处罚决定  ,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。

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、变造、出租、出借、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,没收违法所得 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,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 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;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,按十万元计算。

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、数据、资料、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 、药品生产许可 、药品经营许可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,撤销相关许可 ,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,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。

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进口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、辅料、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并处违法生产 、进口 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,按十万元计算;情节严重的  ,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,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:

    (一)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、进口药品;

    (二)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 、进口药品 ;

    (三)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;

    (四)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;

    (五)生产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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